【摘要】 一种可食用的筷子,其特征在于:材料按重量组分计,包括:面粉60-85份,植物油5-10份,糖1-8份,精盐1.0-1.5份,食用碱2-3份,水20-25份,食用蔬菜25-30份,鸡蛋适量。材料中加入各种颜色的食用蔬菜,增加颜色,增加了纤维素。所述食用蔬菜进行脱水制成干菜。本发明具有使用方便、成本低廉、安全卫生、节省资源和环保的优点。 (,) 【专利类型】发明申请 【申请人】同济大学附属七一中学 【申请人类型】学校 【申请人地址】200040 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461号 【申请人地区】中国 【申请人城市】上海市 【申请人区县】静安区 【申请号】CN200810043886.2 【申请日】2008-10-29 【申请年份】2008 【公开公告号】CN101721099A 【公开公告日】2010-06-09 【公开公告年份】2010 【IPC分类号】A47G21/10; A47G21/00 【发明人】龚施怡 【主权项内容】一种可食用的筷子,其特征在于:材料按重量组分计,包括:面粉60-85份,植物油5-10份,糖1-8份,精盐1.0-1.5份,食用碱2-3份,水20-25份,食用蔬菜25-30份,鸡蛋适量。材料中加入各种颜色的食用蔬菜,增加颜色,增加了纤维素。 【当前权利人】同济大学附属七一中学 【当前专利权人地址】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461号 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】12310106E788254500 【被引证次数】8 【被他引次数】8.0 【家族被引证次数】8